公司法制研究委員會
證券市場研究委員會
會計鑑識暨評價研究委員會
會員聯誼委員會
國際事務交流委員會
教育訓練推廣委員會
稅制稅務研究委員會
 
 
資訊分享 > 法務會計相關文章
稅改專欄/合計所得加重稅負 違憲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3-02-28
【經濟日報╱柯格鐘】 2013.02.28 03:12 am
 
周本文提到強制合併申報的不妥,本周繼續討論合併計算所得與合併繳納稅額的問題點。
合併計算所得,依據我國實務的作法,是將所有共同申報稅捐之人,因為經濟活動所獲得的全部所得,除配偶個人所獲之薪資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算稅負以外,全部計 入納稅人個人應申報的所得額當中,如有應減除事項,亦統一自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中減除。
然而,本來應該是「數個人」之所得,在我國進行合併申報程序後,竟然變成只有納稅人「一個人」的所得。有論者強調,這正是基於家戶課稅制精神,忠實反映家 計單位的節省效應。實際上,此種說法根本錯誤理解家戶課稅制,蓋採用家戶課稅制時,吾人並不得忽略「一個」家戶內存在「數個」課稅主體,包括納稅人自己、 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一個家戶內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本文先前曾提過的「均分均乘制」,才是最適切表現家戶課稅制精神的稅制。我國稅法規定與實務作法,只 是說明其程序法實體法不分,違反程序法不得破壞實體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而已。
再者,由於除配偶之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以外,無論是配偶之其他類型所得,或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合併申報親屬的各種類型所得,均須合併申報為納稅人個人的所 得,在綜所稅為累進稅率的前提下,納稅人稅捐負擔之加重,乃必然存在的道理。這也是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696號解釋中,宣告上開規定違憲的理由。
實際上,上開規定對於夫妻都是事業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的人而言,極其容易規避,輕易就可達到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目的。蓋夫妻之間只要以僱傭方式,實質上仍可 共同經營事業或執業,卻又能同時達到獲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目的。一個如此容易被規避的法條,又怎能有任何實際規範的效果?會被真正適用合併計稅而加重 稅負的人,大概只剩不同之執行業務者間,或奉公守法的「傻瓜」而已(所謂笨蛋稅效應)。這或許也是上開違憲規定在台灣能維持甚久,無人去訴訟挑戰的原因 吧。
最後說明,合併繳納稅捐,等同他人應盡之稅捐義務,轉嫁由納稅人負擔。由於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須先完納稅額,才能完成稅捐申報程序,故納稅人在繳稅前, 現實上必然要先與配偶及共同申報之親屬,達成內部間負擔稅額的協議,才能順利完成整個申報。問題在於,配偶或其他親屬若有隱瞞所得,最後被責令補稅或甚至 遭罰者,仍將會是納稅人本人。
納稅人縱使作事後求償,亦未必有成果,形同要為他人短漏稅行為,負連帶受罰的自己責任。此種行為責任主體分之規定,並不合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應予修正。
(本文由成大教授撰稿,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02/28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稅改專欄/合計所得加重稅負 違憲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726079.shtml#ixzz2Nyx1B9cK
回上頁
 
 資訊分享  
會員專區    
       
       
 
   
 
 
關於協會會務紀事活動花絮資訊分享友站連結加入協會連絡我們首頁
 
TEL:04-22585545 ‧ FAX:04-22585549 ‧統編:39717684
Email:farda0508@gmail.com
聯絡處:40756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238號23樓B3│會址:40041台中市中區臺灣大道一段501號4樓(三樂大樓)
版權所有 © 2012 - 2016 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
通通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間彰化網頁網站設,我們是一家專門設計客製化網頁的設計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有網頁設計,網站架設,網站維護,我們營業的區域有::彰化網頁設計:: 台中網頁設計:: 南投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