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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稅務專欄/微調式的遺贈稅改 沒有理想與靈魂
作者譯者:台灣新論/黃士洲/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主任
出版日期:2017-04-06
台灣新論╱黃士洲】

遺贈稅微調,籌措長照財源

配合長照法施行的初期財源上路,立院財委會三月中審議通過遺贈稅率與菸稅調升案。遺贈稅部分,初審通過的行政院版本,擬將單一稅率制的百分之十,調整為10%(5,000萬元以下)15%(5,000萬元至1億元)20%(1億元以上)的三級累進稅率制(贈與稅的級距則減半),其餘規定不動,預計每年可以籌措60多億元。

 在野的時代力量黨團則是提出降低累進級距,提高稅率至20%(遺產1,300萬以上,贈與150萬以上)及30%2,800萬元以上,贈與350萬以上),並降低年度贈與免稅額至150萬元的草案版本。相形之下,行政院草案版本可謂是「微調」。

 微調版的遺贈稅,預計將於今年六月上路,不過由於新政府上台之前,各界即有預期遺贈稅調高的風向,財政部蘇建榮次長也表示,從去年遺贈稅收統計資料,贈與稅較往年增加五成以上,看出有錢人趁現在10%,提前贈與。因此,今年六月正式上路,調高後的稅率是否可籌足長照財源?倘若預期落空,是否又得另起加稅爐灶?

 微調式的遺贈稅改,除了籌措些許財源外,沒有靈魂與理想

立院初審通過行政院版草案之後,即有執政黨立委,針對降低累進級距、提高稅率至30%的時代力量對案,嚴詞反駁其不務實、理想性過高,行政院的稅率「微調」版才是負責任立法。執政黨委員主張,自98年改制10%單一稅率以來,稅基擴大三倍(應該是申報案件數與案件量),低稅率尚可鼓勵民眾誠實申報,而非委請律師、會計師規劃避稅,且稅率過重將引發國人資金外逃,且不動產價格高漲,加稅將導致賣房繳稅窘狀。

 如果從當前的短期狀況(三年內)來看,上開主張看似言之成理。不過,平心而論,遺贈稅的影響絕不在稅收增減,毋寧是放眼在三到十年以上的中長期,對財富配置、社會價值觀念的調節與影響,更別說是財富規劃市場需求,可以造就相當數量的理財規劃人才投入。今天就只單單訴求五、六十億甚至百億的遺贈稅收增加來挹注長照,委實大材小用(光是裁掉一半統一發票兌獎金就可達陣),又只是憑幾張稅負影響試算表,就要發動遺贈稅改,不僅貶低還更進一步淘空了遺贈稅制本該具有的靈魂與理想。

 遺贈稅制的功能與影響力絕不亞於綜所稅。從遺贈稅98年改制極低稅率政策以來,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是稅收並未大幅增加,反倒減少了,立法當時信誓旦旦的資金回流雖有發生,但股市、經濟成長及人民總體福利、薪資,八年以來依舊處於停滯狀態,明顯讓人民有感者,毋寧是房地產市場投機與社會財富資源分配不均衡,乃至於富二代炫富(超跑滿街跑)、社會仇富雰圍,相較於改制前嚴重許多。既然單一稅率新制自舊政府推動至今並無成效已近八年,小英新政府本來就不受前朝拘束,當可依照自身財經政策走向,全盤檢討妥當性,否則坐實了骨子裡依舊是同組人馬、同套「唯有取悅鉅富,才能換得經濟成長」的思維。

 其次,「今日的贈與,減少明日的遺產稅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超過部分10%贈與稅,鼓勵生前贈與規劃,代價正是淘空死亡時的遺產稅源,故美國、德國均引進所謂遺產、贈與稅共通終身免稅額,正是在避免此情況。或許所謂「新制讓遺贈稅基擴大三倍」,毋寧是富人抓緊10%的優惠稅制,在此「稅捐假期」之內,儘早完成財產世代移轉,落空的是未來的遺產稅收,又過早、過度輕鬆地獲得巨量財富,是否也摧殘了富二代、富三代的工作、創業意願及承受創新挫折的能力?更是值得我們深思的課題。

 30%的稅率與國際水準相當

合理、均衡、展望中長期且稅負中立導向的遺贈稅率,須與綜所稅率相互協調。遺贈稅10%~20%,輔以兩千五百萬元、五千萬元的級距門檻,對照綜所稅超過千萬元收入,加徵45%的最高稅率,更別說股利所得的綜所稅加計營所稅已高達49.675%,補上二代健保立即過半數,稅率及級距明顯過度失衡。

 稅率級距的設定,行政院版本以5千萬與1億元以上分別適用15%與20%的遺產稅率級距(贈與稅門檻折半),相信在社會95%的民眾眼中,辛勞一輩子仍是遙不可及的數目,尤其是對照綜所稅(主要來自薪資所得)淨所得52萬以上12%117萬以上20%的級距,實在很難令人有感並轉而相信遺產稅制的公平性,從而舒緩社會貧富對立氛圍。特別是依靠著不動產、證券市場等免稅交易致富、暴富者,先是躲過綜所稅,又在10%遺贈稅的掩護下,輕鬆富貴傳家,無怪乎惡化社會的仇富對立雰圍。同時,有意多回饋社會、盡些義務的成功企業家,卻也因過度偏袒的遺贈稅制,背負了「有錢人賺大錢卻沒負擔該有稅負」的制度性原罪。

 又歷史與經驗證明,當有跨稅制的失衡,必然進一步導致(一)綜所稅的稅負規避動機大幅提昇,例如在境內或境外設立投資公司,代大股東承接股利,並按年將該投資公司股權移轉給子女;(二)社會大眾,特別是年輕人,輕視辛勤工作,寄望無償受贈、繼承的偏差價值觀,或惡化貧富對立雰圍。

 遺贈稅的中長期合理的稅率與級距規劃,本文認為,實不宜向香港、新加坡等城邦國家(City State)看齊,蓋台灣乃是擁有相當領土、兩千四百萬人民的外貿島國,理應有更深層紮實的稅制、經濟架構。如果參考美國、德國與日本的遺贈稅制,日本相續稅採累進稅率10%1千萬日幣以內)起跳,最高可達55%6億日幣以上),德國繼承稅以配偶子女來說,7.5萬歐元之內7%2,600萬歐元以上適用30%,美國遺產稅則545萬美金以上適用40%稅率。此三國的各自立法思維可能是抑制鉅富、培植中產階級(日本),相當資力以上的鉅富應負擔30~40%的遺贈稅負,但又不會過度影響其家族財富傳承(德國),至少吾人可以確定者,我國擬採之10%~20%是明顯低於國際一般水平,時代力量提出的30%毋寧較為接近。

 或有論者主張,我國維持遺贈稅負的低稅率環境,可以吸引資金回流充實台灣經濟,一旦稅率太高,嚇跑台商資金轉進新、港等免稅中心,到時將百業蕭條云云,此類加稅不利嚇跑大戶的說法,吾人當不陌生,姑且不論所謂資金回流促進台灣經濟,也一直欠缺實證,單單是新、港的免稅天堂狀態近期也會大幅轉彎,至遲將於兩年內,透過共同申報標準(CRS)與外國帳戶稅收遵從(FATCA)機制,向美國、中國揭露、通報稅收資料,渠等資金外逃趨勢容可期待。當政局穩定、對外開放的我國,持續建構健全、中立的稅制,復以企業投資獲利穩定(我國上市櫃公司投資殖利率普遍都有4%以上)的話,還去擔心沒有投資人問津,如果不是杞人憂天,就是居心叵測。

 合理的遺贈稅制有助於穩定房市

如果再將目光轉至房地產,相較國際偏高的不動產價格,對照我國偏低的薪資水準,房市欠缺經濟/薪資與收益的成長作為支撐,資金熱退潮之後本該有價格下修壓力,更別說帶動市場價格上升動力的豪宅,其課稅現值遠低於市價,而成為節稅「藏富」並「世代移轉」的最佳載具,亦屬非正常的理性需求。拿維持非理性、頹勢已見的不動產市場作為阻擋稅制中立政策的說詞,容易令人懷疑是否出於護航特定產業。

 本文認為,其實不論新建、老舊住宅或豪宅也好,落實遺贈稅實價與量能課稅,容可發揮中長期穩定房市的機制功能。申言之,透過遺贈稅制來抑制持有較多房屋的意願,自然可以調節房市價格,如欲避免賣房繳稅者,制度設計上,只需保障自住一間房屋定額免稅的前提即可。至於持有超出一屋,甚至大量囤屋的投資客,負擔相對較高的遺贈、所得及持有稅負,難道不是確保居住正義、機會均等的正當政策手段嗎?

 遺贈稅改可以檢討存在數十年的稅負闕漏

若吾人進一步平心檢視現行遺贈稅制,自62年開徵至今40多年來,除98年改制單一稅率10%外,一路上只是零星修正,不僅避稅漏洞、節稅空間俯仰可拾,還有部分制度對奉公守法的納稅人極度不友善,茲簡單列舉以下幾項亟待改進、修正者:

 1.      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夫妻相互贈與免稅起源夫妻聯合財產制,現法定財產制已貫徹夫妻財產各自所有,收益管理及處分各自為之;況自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以來,所得稅法第15條也修正為夫妻合併申報,但稅額分開計算,排除所得稅課對婚姻的懲罰。然而,遺贈稅上依舊維持夫妻之間財產移轉免稅,夫妻即可相互調整財產配置,享受分開計稅的的稅負級距優惠。

2.      現行贈與免稅額設定過高:現行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及夫妻相互贈與免稅,規劃分年贈與即可有效地「紓減」遺產稅基,參照財政部委託研究報告,自98年大降遺贈稅率並提高免稅額至220萬元後,納稅人申報應稅贈與額隨之大幅提高,且以不動產贈與為大宗,適度降低贈與免稅額(例如每年100萬,配偶150萬不計入應稅贈與),甚至引入所謂終身贈與、遺產免稅額制度(例如終身1,000萬元),都會有助於鞏固遺贈稅基並提昇稅收。

3.      公益團體的免稅資格浮濫近來被爆假公益信託的個案,浮現長久以來部分公益財團法人被當作企業集團持股工具的問題。遺贈稅法規定,捐贈、遺贈給政府立案的公益財團法人即可免稅,免稅門檻相當寬鬆,也有不少企業掌門人兼任公益財團法人的董事,容有礙於公益團體執行目的與機關治理。國外立法例多作有限制,貫徹捐贈與執行獨立原則,具有稅負優惠資格的公益財團法人,其管理機構須脫離捐贈人的管控、獨立執行,具體來說,財團法人董事會成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不屬捐贈人的關係人。

4.      保單節稅或避稅,實務認定不一: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者,保險金免計入遺產課稅,早先開啟躉繳或投資型保單避稅歪風,經稽徵機關與行政法院援引實質課稅原則逐案認定,對於人壽保單市場幾乎發生封殺效果,毋寧仿效外國立法例設定合理上限,例如保險金額設定如一千萬元之上限可免計入,一則避免徒生徵納糾紛,二則也可活絡保險市場。

5.      繳清遺產稅才可移轉過戶:遺贈稅法第8條及41條規定,未繳清遺產稅之前,不得移轉,除非提供等額的擔保,為確保國家稅收債權,立意正確,但被繼承人驟逝,繼承人欠缺足夠現金者,形同永久無法繼承。實則,不乏其他更為完善的手段,例如要求承受財產方應承諾代為繳納稅款。

 總結來說,執政黨有四年或八年的施政期間,任何的稅改,理當以中長期、租稅中立的考量,來反餽今日短期的具體財稅立法。倘若為了不碰觸少數富有階層的逆鱗,放棄理性政策討論,施政上處處劃地自限,尚且自我美化為「務實負責」,此一發展趨勢容不斷地錯失糾正前朝過度傾斜紅頂商人的經濟政策,最後自然會反映在選民的理性公評,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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