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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專欄/稅捐背離國富論…..傷競爭力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3-07-25
 2013.07.25
【經濟日報柯格鐘】

現代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提及稅捐的四項本質:公平、明確、便利、效率。此四者,伴隨著經濟學發展,逐漸成為世界各國稅捐立法的基本原則。本文在此擬借用經濟學之父的智慧,說明台灣稅捐立法是如何地背離上述原則,讓這個國家喪失在稅捐方面的國際競爭力。

所謂公平,意指稅捐負擔應維持公平分配。由於繳稅是納稅人犧牲享受,以金錢交付給國家,再由國家維持秩序與提供服務作為回饋,因為維持秩序性質上無從挑選對象,個人所繳稅額也與享受國家服務之間不具有對價關係,從而,國家有義務在制訂稅法時,找尋適當之方法,讓每個納稅人均繳納與其稅負能力相當的稅捐。

只是,實務上台灣稅捐的立法,完全不是這回事。綜所稅方面,同樣賺取所得,所有薪資所得者均不准減除必要費用,反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之成本費用完全承認,也准許其無庸提出帳證,逕以「虛擬」的一般收入標準、成本費用率、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立法者還讓許多資本利得者免稅,給利息所得者超低稅率的分離課稅。營所稅方面,不同類型之企業經常有不同的稅捐優惠可供適用,一般除兩稅合一外,調降營所稅率,也讓台灣企業營所稅之實質有效稅率降至5%以下,比任何個人綜所稅最低稅率還低,形成全世界對於自然人,尤其是對於薪資所得者最不利也最不公平的稅捐立法。

另方面,台灣稅捐立法者對規範對象的本質認識能力不佳,加上立法經常受偏差輿論或利益團體遊說影響,導致規範漏洞百出,引來民間諸多節稅規劃乃至於避稅的活動。為扭轉稅源流失,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職責,以解釋函令方式嘗試填補漏洞,立意本佳。只是,財政部經常操作遭到嚴重誤解的「實質課稅原則」,也習慣以其含糊不清、條件未明的說理,公布對下屬機關具有拘束力的解釋函令。這隨時能由財政部單方面制訂,單方面廢止的解釋函令,有時會要求各地國稅局,改正對於納稅人先前所核定的內容,進行事後補稅甚或事後裁罰,均讓納稅人在進行任何商業或經濟活動前,無法事先估計其行為將來會在稅捐機關方面產生如何的看法與結果。這種隨時可能爆發的稅務風險,既是台灣稅法背離明確性原則的證明,也是我國欠缺稅捐競爭力的主因。

此外,兩稅合一加上未分配盈餘課稅與為反制稅捐優惠而制訂的最低稅負制,均為台灣稅法創造出既為複雜,實務又甚難遵循的稅捐計繳體制,稽徵實務因而喪失亞當斯密的便利性與效率性。整體來看,這也是台灣個人、企業稅負雖低,卻無國際競爭力的主因。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7-25/經濟日報/A19/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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