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8
【經濟日報╱柯格鐘】
為抑制不動產市場充斥的投機交易,兩年前立法通過,對於短期持有不動產之交易,課徵俗稱奢侈稅的特銷稅,同時為避免打擊面過廣,對於自住之不動產出售,另訂「除外」免徵條款,以達到政府鼓勵房屋「自住自用」的政策目的。
除上開規定外,現行實務上與不動產有關的稅捐立法,其實都存在與之類似的考量。
以房屋稅為例,原則上係依房屋使用用途分別課徵不同稅率:營業用房屋課徵之房屋稅率最高;作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設立登記使用之「非住非營」房屋所課徵的稅率次之;供所有人自住使用之房屋所課徵的稅率最輕。
其次為地價稅,自用住宅之用地,同樣適用最優惠的稅率;又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屬自用住宅之用地,其應納土增稅可適用「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若在土地出售前,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設籍在該地並持有連續滿六年以上者,可重複適用優惠稅率;自用住宅之房屋土地出售者,無論是房屋出售時應納之所得稅,土地出售時應納的土增稅,均可在二年內,以其新購價格超過原出售價格為由,向主管機關申請重購退稅;若再加上前述自用住宅免徵特銷稅之規定,可知我國立法者不僅有意貫徹「自住自用」政策,更鼓勵人們將不動產「越換越大」、價格「越換越高」。
從鼓勵改善居住條件之角度而言,上述立法或者有些道理,問題在於所謂「自用」之認定,稅捐實務上並不易執行。目前我國實務對於「自用」住宅的認定,係採取相當形式的認定基準。所謂「自用」,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是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客觀上未提供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為限。這種相當形式化的認定,常與納稅人主觀的認知有甚大差距。有些人因此主張,稅捐機關應本於職權進行實地查核,或改以納稅人提出水電瓦斯單據作為依據。但實務上,因此類稅捐事件之數量過於龐大,若欲徹底執行查核顯有高度困難,再者實地查核也相當擾民,容易發生爭執。倘若僅以水電單據為準,卻是只能認定有人居住,不能證明為自住,實務亦有困難。
其實,從稅法量能課稅角度而言,上開規定均屬「庸人自擾」,蓋因房屋土地不論是否提供為自住,只要持有者在兩次轉售之間賺錢,有錢就代表其有稅負能力,就應該付稅。換言之,是否自住不是重點,賺錢者有能力付稅,這才是稅法的真道理。從而,以自用住宅為準,給予優惠的稅法規定,本即無此必要,更何況,非自用住宅的稅負若高,可能轉嫁給經濟上更為弱勢的房客負擔。
考量至此,前述立法是否仍妥當,恐更值得三思。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7-18/經濟日報/A22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