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1
【經濟日報╱柯格鐘】
這陣子國內為了即將實施的12年國教是否排富而爭執不休,我國稅法亦有「排富」設計,是關於幼兒學前扣除額,以納稅人個人或家庭之全年所得,適用綜所稅率在20%以上者,不准減除。究竟稅法規定「排富」,是否有理?
按個人綜所稅之免稅額與扣除額,均屬計算稅基時應稅所得的減除項目,在目前我國就綜所稅係採累進稅率前提下,立法者無論是針對免稅額或扣除額,增加扣除項目或上調數額,現實上均會使適用綜所稅率較高者比稅率適用較低者,結果上獲得較多的稅捐利益。只是,這種結果對綜所稅之「富人」較有利的調整,是因綜所稅採累進稅率必然出現的反射,學理上不能因此認定,此種稅改較有利於富人,因此應予譴責或加以拒絕。
其實,稅法除累進稅率與財產稅制以外,對「富人」並無針對性,當然也沒必要特別鼓勵。稅基中之免稅額與多數扣除額的設計,純粹只是為了正確計算所得額,蓋因沒有正確所得額,不會有正確稅額,而錯誤稅額與以之為基礎的徵稅乃是不公義的。拒絕此種不公,與支持貧富根本無關。
從而,如果幼兒學前扣除額,是立法者基於納稅人為養兒育女的辛勞,基於必要支付費用而作考量,則准否減除只與納稅人有無真正養育兒女有關,與其個人及家庭是貧或富毫無關聯。立法者禁止「富人」減除,那難道「富人」養育兒女可以不用花錢嗎?這種「排富」條款,完全欠缺道理,更遑論在我國,綜所稅率適用20%以上者,多數都還只是中產階級而已,比不上那些靠房產與炒股賺錢的真「富人」呢。
反之,不屬稅負能力合理計算範圍,是立法者額外給予的稅捐優惠,若設計「排富」,就有正當性。
捐贈扣除額即屬典型此例,因為這種扣除額純粹是立法者為鼓勵納稅人「樂善好施」所給的優惠。倘若將來捐贈扣除額之立法,可增設僅以現金捐贈為限,同時訂有公益捐贈扣除額絕對上限,此等限制不僅合理,事實上也可杜絕企圖藉由低價買進流動性不高之藝術品或古物,或以低價購進公設地,再以高價捐給博物館或地方政府,藉以規避稅負等弊端發生的可能。
因此,稅捐立法者有義務及必要辨識,我國所得稅法中每個准予減除規定的法律性質,同時據以訂定合理適宜的條件,如此才能真正計算納稅人的稅負,進行合理適宜的課稅,又能透過累進稅率設計,達到財富重分配效果。
如果國教屬義務教育,受教者既然是盡義務,「排富」即毫無道理。反之,屬於義務以外的高等教育,受教者既非盡義務,那獎勵向學之同時,若國家基於財政考量而採取「排富」就有理由。立法者應該要好好想想。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7-11/經濟日報/A17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