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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專欄/廢止兩稅合一 縮小貧富差距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3-06-27
 2013.06.27

【經濟日報柯格鐘】

我國自1998年將營所稅與綜所稅合一後,目前實務上所課徵的營所稅,實質上變成股東綜所稅的預繳。許多人陸續呼籲,「廢止兩稅合一、縮小貧富差距」,個人完全贊同此議。

我國兩稅合一制,指的是將營利事業所納營所稅,用以設算扣抵營利事業所屬股東個人應繳的綜所稅。基於稅捐中立性,個人投資所獲所得,不應有不同的稅負。以公司債與公司股票為例,在兩稅合一以前,公司債利息所得僅需課徵綜所稅,但投資股票所獲之股利盈餘,需繳營所稅與綜所稅。故而,當時立法者選擇兩稅合一的全額扣抵制,除可消彌公司股東之雙重負擔外,亦可提高資本投入股票市場誘因。為達成兩稅合一,營利事業須為每個股東設置「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各股東的稅額扣抵權,同時為防止營利事業刻意不發放盈餘,乃對未分配盈餘另外加徵10%的營所稅。

時移至今,當時考量之因素不僅續存,如今稅法問題更加嚴重。公司債利息所得,自2007年起實施分離課稅,2010年後更降低為10%固定比率課稅,2008年後之債券交易免徵證交稅;反之,投資公司股票,縱在兩稅合一以後,股利盈餘最高還是有綜所稅率40%的適用,股票買賣須被課徵證交稅。兩者間稅負,至今仍不均,衍生資本家稅負遠低於勞動者稅負的爭議。

兩稅合一最大問題,在於複雜性與公平性。兩稅合一之複雜,從營利事業為配合稅額扣抵,每年必須設置各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帳戶」開始,哪些稅額應計入或不計入,或自帳戶餘額中減除,稅額計入之日期均需注意,並須另外計算稅額扣抵比率與扣抵上限,加上股東名義與持股年年變動,營利事業為此付出之依從成本甚高。

此外,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因加徵未分配盈餘需調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複雜程度難以想像。

這種稅制,既非增加國家稅收,只不過是在浪費營利事業的獲利而已。兩稅合一在性質上,只能對境內居住者之股東申報綜所稅有其適用,對境外居住者並不適用,對來自境外投資產生歧視,故多數先進國家所不採。

在改制維持兩稅分立的架構前提下,我國可考慮參照北歐國家稅制,將資本產生的孳息或利得,不論其為債券利息、股利盈餘或是證券交易所得,以實價課稅為前提,用優惠的固定比率作分離課稅,這也是目前最節省稽徵與依從成本的稅捐實務。

考量我國目前勞動者薪資所得,仍適用綜所稅累進稅率,最高達40%,資本因素的優惠稅率,實不應低於20%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6-27/經濟日報/A22/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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