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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專欄/時限限制 地方稅淪為短命稅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3-06-20
 2013.06.20

【經濟日報柯格鐘】

先前連續三周討論,我國地方財政困難的起因,包括中央爭奪地方稅立法權、既有稅目稅源劃分不利地方、中央的統籌款分配不當等。有些人認為,地方也該為自己財政不佳負責,蓋中央早已通過地稅通則,賦予地方課徵自治稅捐的可能,只是地方自己不願開徵而已。實情果真是如此嗎?

按依地稅通則規定,地方政府經由地方自治議會立法,得以自治條例的方式,送請中央備查,對於轄區內之人民或事業,開徵特別稅、附加稅、臨時稅等三種型態的自治稅捐。所謂特別稅是在既有稅目之外課徵的稅捐;附加稅則是附著在既有稅目之上課徵的稅捐;臨時稅則係地方徵收用於特定目的之臨時性稅捐。無論以上何者,在課徵上均不得涉及轄區外之交易、天然資源或者礦產,亦不得涉及跨轄區經營的公用事業,更不得損及國家整體或其他地方之公共利益。依照規定,地方自治稅捐之課徵有其時限限制,特別稅、附加稅之課徵年限四年,臨時稅為兩年,若年限屆滿仍須課徵者,即應重行辦理。

正是由於以上不合理的時限限制,現實上扼殺了地方開徵自治稅捐的可能。姑且不論,地方政府須在現實上經多少折衝,才能好不容易在地方議會中通過自治條例徵稅,最大問題在於,此一得來不易的自治稅捐,卻只有「短命」的四年或二年壽命而已,時限一到,一切重來。每任地方政府首長之任期才四年,連任只能一次,試問有哪個首長會有多餘時間,為此短命稅捐,賭上自己或所屬政黨的下次選戰來推動課稅?就算地方朝野都願意,將來能否通過中央備查?下次還能否重新辦理?一切均屬未定。許多批評者只是見到地方不願開罪選民課徵新稅,卻未能見到中央法律設下課徵時限的不合理,這是犯了「見樹不見林」的毛病。

由於現實上有諸多困難,目前在實務上能經過重重考驗而開徵的自治稅捐,多屬徵收對象與客體範圍有限,亦即政治影響層面較小的稅捐,例如對營建業之剩餘土方、對礦石與土石開採業所課徵的自治稅捐。但也正由於對象、客體範圍有限,故其稅源並不豐富,對極度困窘的地方財政而言,儘管杯水車薪仍可說不無小補,只是對地方財政根本改善有限而已。

就在地方欠缺長期、穩固財源的現況下,地方首長為能表現政績,多靠著向中央爭取補助或者對外舉債,才能籌措到進行重大建設所需的經費。然而,這些經由中央一次性補助或舉債所蓋出來的建設,因地方本即欠缺維護建設所需的經費,故多數後來就變成無人聞問的「蚊子館」或「蚊子場」。此種怪異現象,其實正是凸顯出我國地方財政體質,「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困境。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6-20/經濟日報/A22/產業焦點.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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