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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專欄/中央統籌款 擴大城鄉差距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3-06-13
 2013.06.13

【經濟日報柯格鐘】

上周提及,財劃法對中央地方稅收財源劃分之不均,導致我國地方自治體的財政體質普遍欠佳。對此,許多人提出建議,多將焦點放在如何讓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餅做大,例如將中央補助款一併列入,讓地方覺得「統籌分配稅款併補助款」,所能分配的額度變多;同時為避免地方不斷向中央爭執分配款,乃將各自治團體所能分配額度,以所謂「客觀、明確」的公式計算,訂入統籌分配辦法之中。只是,這種「朝三暮四」的養猴戲法,佐以僵化分配的公式,就能解決我國地方自治體的財政問題?

依財劃法規定,所謂之國稅並不全歸國家收益,部分的國稅,例如所得稅、貨物稅的一成與營業稅的四成,係由中央以統籌分配款方式,依公式計算之比例,交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共三層級地方自治體。2010年底五都改制前,上述三級地方自治體,各依43%39%12%比例,取得總計94%的普通統籌款,中央另留6%特別統籌款,因應緊急或重大事項的不時之需。在改制後,三級地方自治體係各依61%24%9%比例,分配普通統籌款。此外,部分的國稅,例如遺贈稅,係以共分稅方式分配,亦即由直轄市徵起者50%,市徵起者80%,鄉鎮市徵起者80%,係全交給地方。

同樣之制度,也運用在縣徵起的地方稅。例如地價稅,縣自己分得50%,徵起之鄉鎮市分30%,另20%係由縣統籌分給鄉鎮市。又如縣徵起之房屋稅,縣自己分40%,鄉鎮市分40%,另20%係由縣統籌分給鄉鎮市。至於縣徵起之契稅、娛樂稅,則以共分加統籌分配全交給鄉鎮市。

正是上述奇怪之分配,造成台灣城鄉差距持續的擴大。蓋因屬於都市的直轄市,自主財源固有不足,但相對縣級自治體即顯豐腴,此因直轄市所獲之中央統籌款,不僅在分配數額與比例上享有法定公式的明文保障,而且也無庸分給「下級」政府,由直轄市徵起的地方稅,全歸直轄市之稅收並能統一運用;反之,屬鄉下的地方自治體,縣所獲之分配款與下級之鄉鎮市所獲分配款不同,兩者加總所獲分配額其實不比直轄市多,卻必須與縣徵起的地方稅,共同撐起兩個層級之自治政府,用以支應其龐大且事務功能又完全重疊之官員與民意代表的人事辦公費,辦理轄區國中小義務教育所需經費含退休人員費用,照顧境內老弱病殘的社福經費。光以上述之人事、教育與社福支出,即已佔滿台灣各縣級與所屬鄉鎮市政府多數的預算,又哪來多餘經費改進基礎建設,促進經濟發展?由於欠缺工作、教育與醫療資源,鄉村人口因此加速流進都市,讓直轄市更有理由主張,應分配較多之統籌稅款併同補助款,卻反而讓台灣城鄉的差距更惡化。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6-13/經濟日報/A23/產業焦點.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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