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制研究委員會
證券市場研究委員會
會計鑑識暨評價研究委員會
會員聯誼委員會
國際事務交流委員會
教育訓練推廣委員會
稅制稅務研究委員會
 
 
資訊分享 > 法務會計相關文章
稅改專欄/地方稅收 先天失調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3-06-06
 2013.06.06

【經濟日報柯格鐘】

中央與地方爭奪地方稅之立法權,地方只能在現實上極為有限的框架下,進行地方稅的立法或解釋現象。另更重要者,在於我國憲法就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的規定,乃至於關鍵性的國稅地方稅目的劃分,體制上由代表中央的立法院決定,在這過程中,欠缺代表地方的常設性機關參與。

依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地方權限劃分規定,有關國稅與地方稅目的劃分,交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倘若遇有爭議,仍交由立法院解決。故而,立法院一方面有權制定財劃法,據以劃分國稅與地方稅,同時也有權修法,更改原先既有稅目的劃分,乃至於決定同一稅目中,稅收將要如何分配;另方面,立法院也享有對於新興事物課徵稅捐,例如課徵碳稅、環境稅或能源稅,究竟應交中央或地方,乃至於決定以上各稅之徵收與收益歸屬的高權權限。

實際上,立法院屬中央級之立法機關,標誌國家為追求「全國一致」性立法規範的利益與政治力量,故而,立法院是代表中央的常設性機關,在其組成結構中,縱有區域選出的立委,其實並非代表地方的力量:首先,所謂區域立委並非常設性機關或組織;再者,區域立委在既有的政黨政治底下,甚少能有區域立委能經常性地作跨黨派聯合,建立足以抗衡中央黨團決策的政治力量,從而立法院從來就無法追求「因地制宜」性的立法。國稅與地方稅目劃分及新興稅目課徵的權限,全權交給「事主兼公親」的立法院一手決定,中央遂能透過財劃法規定,作成結果上有利於中央、不利於地方的決定。

以財劃法規定來看,屬於稅收較為豐富的稅目,例如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等,均屬國稅;反之,劃給地方的稅收,盡是些稅收貧瘠之稅目,例如娛樂稅、契稅、印花稅,就算是稅收稍多的土增稅、地價稅與房屋稅,也經常要為配合中央的政策而犧牲,形成「中央政策、地方埋單」的現象。

1999年營業稅自地方稅改劃為國稅以後,我國國家總稅收超過八成均屬國稅收入,反之,地方稅收僅占不到二成,在中央與地方的事務劃分上,除國防、外交、貨幣、司法等專屬國家以外,多數之政務無論是內政、經濟、教育、衛福等,均有許多重疊或各有專擅事務,中央地方稅收財源劃分不均,分給地方的稅收過少,造成我國地方自治體之財政體質,自始即先天失調。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6-6/經濟日報/A23/產業焦點.稅務法務】
回上頁
 
 資訊分享  
會員專區    
       
       
 
   
 
 
關於協會會務紀事活動花絮資訊分享友站連結加入協會連絡我們首頁
 
TEL:04-22585545 ‧ FAX:04-22585549 ‧統編:39717684
Email:farda0508@gmail.com
聯絡處:40756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238號23樓B3│會址:40041台中市中區臺灣大道一段501號4樓(三樂大樓)
版權所有 © 2012 - 2016 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
通通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間彰化網頁網站設,我們是一家專門設計客製化網頁的設計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有網頁設計,網站架設,網站維護,我們營業的區域有::彰化網頁設計:: 台中網頁設計:: 南投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