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6
【經濟日報╱柯格鐘】
中央與地方爭奪地方稅之立法權,地方只能在現實上極為有限的框架下,進行地方稅的立法或解釋現象。另更重要者,在於我國憲法就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的規定,乃至於關鍵性的國稅地方稅目的劃分,體制上由代表中央的立法院決定,在這過程中,欠缺代表地方的常設性機關參與。
依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地方權限劃分規定,有關國稅與地方稅目的劃分,交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倘若遇有爭議,仍交由立法院解決。故而,立法院一方面有權制定財劃法,據以劃分國稅與地方稅,同時也有權修法,更改原先既有稅目的劃分,乃至於決定同一稅目中,稅收將要如何分配;另方面,立法院也享有對於新興事物課徵稅捐,例如課徵碳稅、環境稅或能源稅,究竟應交中央或地方,乃至於決定以上各稅之徵收與收益歸屬的高權權限。
實際上,立法院屬中央級之立法機關,標誌國家為追求「全國一致」性立法規範的利益與政治力量,故而,立法院是代表中央的常設性機關,在其組成結構中,縱有區域選出的立委,其實並非代表地方的力量:首先,所謂區域立委並非常設性機關或組織;再者,區域立委在既有的政黨政治底下,甚少能有區域立委能經常性地作跨黨派聯合,建立足以抗衡中央黨團決策的政治力量,從而立法院從來就無法追求「因地制宜」性的立法。國稅與地方稅目劃分及新興稅目課徵的權限,全權交給「事主兼公親」的立法院一手決定,中央遂能透過財劃法規定,作成結果上有利於中央、不利於地方的決定。
以財劃法規定來看,屬於稅收較為豐富的稅目,例如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等,均屬國稅;反之,劃給地方的稅收,盡是些稅收貧瘠之稅目,例如娛樂稅、契稅、印花稅,就算是稅收稍多的土增稅、地價稅與房屋稅,也經常要為配合中央的政策而犧牲,形成「中央政策、地方埋單」的現象。
在1999年營業稅自地方稅改劃為國稅以後,我國國家總稅收超過八成均屬國稅收入,反之,地方稅收僅占不到二成,在中央與地方的事務劃分上,除國防、外交、貨幣、司法等專屬國家以外,多數之政務無論是內政、經濟、教育、衛福等,均有許多重疊或各有專擅事務,中央地方稅收財源劃分不均,分給地方的稅收過少,造成我國地方自治體之財政體質,自始即先天失調。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6-6/經濟日報/A23版/產業焦點.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