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30
【經濟日報╱柯格鐘】
前陣子有個新聞,監察委員提案糾正台南市府,指後者在連續三年預算計畫中,浮編無法實現的政府歲入,藉此膨脹政府歲出,據以提高舉債空間,增加對外舉債額度,用以支付非法定的社福支出。
地方政府以膨脹預算方式調高舉債空間,固然不妥,但地方政府有「不得不為」的苦衷。我國地方自治體制中之根本問題未解,尤其是中央地方財稅權限劃分現況若持續不改,則類此藉由浮編預算以舉債的問題,終將不會是個案。有鑑於問題之複雜與嚴重性,本文將分四周陸續檢討。首先說明的是,中央「搶奪」地方稅捐立法高權的現象與問題。
按稅捐高權可分成立法、稽徵與收益等三方面,亦即,屬於中央的國稅與屬於直轄市或縣市稅的地方稅,依照憲法規定的基本精神,原則上應由各該公法團體,各自按其法定程序稅捐立法、稽徵,並納為各該級政府的國庫或公庫收入當中。
在我國,建構地方自治法制所需的三個主要法規範,包括地制法、財劃法與地方稅法通則,依前述說明,中央似已將地方自治所需的人事、行政乃至於財政權與稅捐自主權下放,但實際情況絕非如此。
以地方稅捐的立法高權為例,財劃法中規定,屬於地方稅之稅目,計有土地稅(田賦、地價稅與土增稅)、房屋稅、牌照稅、娛樂稅、契稅與印花稅等,應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自己制定,通過各該稅目的徵收自治條例。現實上,以上各稅均由立法院以法律或條例的方式制定,地方只能在中央立法所決定的框架下,實施極為有限的立法高權,形成中央「搶奪」地方有關地方稅捐之立法高權的現象。
實務上產生兩方面的副作用,首先是「中央政策、地方埋單」的問題。以2002年土增稅減半徵收為例,中央的土地政策是以地方最主要的土增稅收入為犧牲,2004年立法院竟也順勢通過修正案,將土增稅率修改調降成今日規範,完全不顧地方反對意見。
又長期以來,中央獎勵公益、慈善、宗教、教育團體的政策,犧牲地方非常倚賴的地價稅收入,上述作為已淘空地方最為倚賴的兩大稅收財源。其次,是地稅機關無論對自己地方稅之解釋或立法建議,均須向上移送至財政部審議,財政部所公布的解釋函令,也須「上命下從」,地方完全無自主性。在中央「侵奪」地方稅捐立法高權下,地方財政的自主權已然喪失。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5-30/經濟日報/A19版/產業焦點.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