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8
【經濟日報╱柯格鐘】
稍早之前,本文曾提及我國推行證所稅課徵,採「內外有別」、「厚外薄內」的不公課稅作法,上周指出,政府有意推出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仍採對外資外商外人以「超國民待遇」優惠政策的不當。本周想繼續說明,稅捐優惠這種差別待遇立法,究竟在哪些情況下能被使用,此因我國實務上經常出現,稅捐優惠被立法者不當濫用,此種現象亟待關注稅改議題的大眾,給予注意並持續監督。
所謂稅捐優惠,係立法者基於「公益的理由,對於某些團體或個人,採取有別一般稅捐待遇的立法,給予稅捐減免或緩繳繳稅時間的利益」。依照稅捐構成要件,稅捐優惠大致可分成:主體免稅、客體免稅、稅基減免、優惠稅率、稅額扣抵、稅額記帳與緩繳稅款等不同類型。
以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為例,過去軍教人員免稅,即屬主體免稅;個人海外所得、壽險給付(不考慮最低稅負制因素)免所得稅,係屬客體免稅;個人變動所得半數免稅、汙染防治設備加速折舊屬稅基減免,個人分期領取的退職所得,以優於薪資所得方式計算的給付(全年領取總額減去65萬元計算課徵),營利事業跨年度或不同主體間的盈虧併計,亦屬稅基減免的優惠,為實務最常採用的稅捐優惠立法。
個人取得金融衍生商品的利息所得,以遠低於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的10%分離課稅,屬優惠稅率的立法;營利事業將收入投資或投入研發費用之抵減,屬於稅額扣抵法,亦屬我國實務經常採用的優惠措施。至於,稅額記帳與緩繳稅款屬於延緩納稅人繳稅時點的優惠方式,後者所取得的稅捐利益,主要以期間利息的利益為主。
以上各種稅捐優惠立法,有些有理,有些無理。有理由者,主要分兩種,一是國家基於政策考量的理由,對於弱勢發展地區、產業或個人,透過稅捐優惠的立法予以扶持,因屬對於弱勢需扶持者給予支持,故學理上稱「需要原則」;另一種則是對強勢地區、產業或個人,給予優惠以獎勵,鼓勵其走出國門與世界競爭,因具有獎勵功績之作用,故學理上稱「功績原則」。
有時立法者不分強弱勢一律適用優惠,例如個人稿費收入定額免稅,兼具扶持弱勢、獎勵強勢的雙重作用。稅捐優惠立法,若無正當理由,即形成「稅捐特權」。立法者通常會以似是而非的「公益」理由,給予正當化藉口。以本文前舉兩例,無論是基於「需要」或「功績」,斷無提供本國稅捐優惠,獎勵外資、外商與外人,讓其與本國資金、在地企業及本國人競爭的道理,縱使在WTO公平貿易原則下,各國提供的也僅「國民待遇」而已,這就是為何本文一直強調,我國應停止愚蠢稅捐優惠立法的主因。
(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4-18/經濟日報/A22版/產業焦點.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