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8
【經濟日報╱柯格鐘】
繼上周說明消費稅與營業稅之關係後,相信大家很容易可理解,稅捐實務上何以「外銷」退營業稅、「進口」加營業稅的道理,蓋因「外銷」之貨物與勞務,雖係由本國營業人在本地生產製造,但因係供外國消費者在外國消費,故本國營業稅在到達海關時即予退回,此種退稅完全不涉及稅捐優惠或以經濟補貼鼓勵出口之意。
反之,「進口」外國之貨物與勞務,因係由本地消費者在本國消費,故進入海關時加徵本國營業稅,這種加徵稅款完全不涉對外國貨物與勞務的稅捐歧視,或刻意設置非關稅貿易障礙,純粹都是基於量能課稅原則下,維護營業稅本質應屬消費稅的緣故。有些人誤以為營業稅並無量能課稅原則之適用,其實是誤解營業稅本質的緣故。
在營業稅即為消費稅的前提下,營業人在考量成本費用,及預計取得的利潤以後,決定所銷售之商品與服務的不含稅價格(或稱裸價),再計算買受人應負擔的營業稅,亦即以前述不含稅之原始價格乘上營業稅率,計算得出營業稅額,在交付商品與服務給買受人時一併收取,此即為含稅價格,也就是一般的實際售價。
由於現代商業活動建立在分工化的社會組織基礎上,營業人係向其他人購入原物料、請求建築廠房、購買機器設備,所生產製造出來之商品,在多數情形下,仍須透過許多不同性質之營業人,例如廣告商、批發商或零售商,才能接觸到散居於各地或甚至各國的消費者。從而,現代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均係透過多個階段的銷售行為,才能由生產製造商到達終端消費者。
毛額型營業稅在計算營業稅時,係以前階段銷售實際收取的全部售價為準,故前階段的營業稅額,因此亦將計入本次銷售稅的稅基中。在前述多階段銷售的現實狀態下,毛額型營業稅會有「稅上加稅」的加乘效應,不利處於銷售終端之消費者。故而,消費者必然會轉向有能力盡量縮短銷售階段的營業人,購入其所需要的商品與服務。此舉將對大型企業,尤其是跨國企業特別有利,蓋因只有後者才有能力,將低成本國家所製造的商品服務,運送到高消費國家銷售。
為排除上述不利於小型企業競爭的因素,法國首先於1954年,採取將原始價格與營業稅額分列的作法,營業人各期應納稅額,依各該期在本銷售階段的銷項與進項稅額,以相互扣抵方式計算。因此制具有以各銷售階段之加值,乘上稅率計算稅額的外觀,故又被稱作加值型營業稅(VAT),台灣亦在1986年時引入。透過此制,不論銷售階段之多寡,只要原始價格之總額相同,其轉嫁給消費者負擔的營業稅額亦相同。藉此,即可符合稅捐中立性的要求。
(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3-28/經濟日報/A22版/產業焦點.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