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1
【經濟日報╱柯格鐘】
最近碰到同學提問,台灣同日本一樣課消費稅嗎?為什麼人民花錢消費,國家還要對消費者課稅呢?我國的營業稅就是消費稅嗎?營業人賺錢已繳營所稅,為何還要繳營業稅呢?這樣有無重複課稅?大哉此問,說明如下。
按「量能課稅」原則下,國家須找尋人民具「稅捐負擔能力」之時點,對人民徵稅,以便讓國家獲得所需的財政收入。經由觀察人民之經濟活動,發現在三個時點,人民將最具「稅捐負擔能力」。其一,所得發生時;其二,財產聚積時;其三,花錢消費時。所得發生時,一般最具能力負擔稅捐,這不難理解。財產聚積時,此人將來有能力負擔稅捐,也不難理解。但為何花錢消費,錢給對方賺走,自己財產減少,卻又要被國家徵稅呢?
消費者的「稅捐負擔能力」,其實是隱藏在「消費行為」之中。一個有能力買勞力士手錶或法拉利跑車的人,顯然是具有「稅捐負擔能力」的,至少,他一定比只能買路邊攤手錶與國產小汽車的人,更有能力負擔稅捐。從而,我國同日本及世界多數國家一樣,均針對消費行為課徵消費稅。
然而,我國法律實際上並未出現所謂「消費稅」的稅目,反而是以「營業稅」加以取代。這是因為若要課徵「消費稅」,理論上,稅捐機關須就全國消費者,每月或每年的消費額進行統計,才能對消費者定期發出稅單進行課稅。但這是不可能的任務,因為以有限的稅務員,不可能去對全國每個消費者進行查帳課稅,事實上也無帳可查。
從而,基於全國消費者每月或每年的消費總額,應等於全國營業人每月或每年所作成營業總額的原理(扣掉外銷、加計進口),實務上基於務實的理性(實用性原則),乃要求營業人記帳並對其營業行為課稅,讓營業人以售價內含稅款方式,轉嫁給消費者負擔。故而,營業稅其實就是消費稅,這也是營業稅在學理上,被歸類為間接稅的道理。
營利事業賺錢後,所繳交的營所稅,稅捐的實際負擔者是營利事業本身,但營業人因營業行為所繳交的營業稅,卻是透過售價轉嫁給消費者負擔,故而,兩稅實際負擔者不同,因此學理上並不認為,營所稅與營業稅為重複課稅。真正需要問的問題則是,國家何以有權一方面對所得課稅,另一方面又對消費課稅?一隻鵝怎可拔兩次毛呢?
如果沒有消費稅,國家即須提高所得稅率,以維持國庫同樣收入。但如此一來,只是便宜了地下經濟或作非法行為的人,因為他們縱有所得,也從不繳所得稅,惟有消費稅,還有可能使其納稅。這也是歷史上,從無國家採單一稅制,均採多元稅制,既課所得稅,也課消費稅的道理,想來,這也是基於務實的理性吧。
(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3-21/經濟日報/A22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