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文提及,因國際外在與國內條件,尤其是稅制上,土增稅以公告現值代替市價計算課稅的作用,造成台灣不動產市場投機交易充斥的局面。對此,立法院係於 去年中通過奢侈稅之立法,企圖解決問題。財政部則在今年檢討報告中,積極肯定奢侈稅的正面作用。惟此稅是否如官方說法,無任何不良的效應?有待檢討說明。
一般俗稱之奢侈稅,正式名稱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以法律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為客體而課徵的稅捐,因以每次交易之銷售額為稅基,故性質上屬於「交易稅」。交 易稅在學理上,僅為反映建制並維護交易秩序所產生之行政成本,屬於費用稅。跨越費用稅之性質而課徵的交易稅,不僅欠缺正當性,立法動機亦不單純,蓋因高額 交易稅具有抑制市場交易行為的作用,完全抑制市場交易行為發生的稅捐(寓禁於徵),學說上稱為「扼死稅」,是具有高度違憲嫌疑的稅捐類型。
以現行對不動產課徵之奢侈稅為例,房地產價格普遍較一般動產高昂,且房屋在銷售時必連同座落基地一起賣出,當立法者在同一部法典中,對動產奢侈品之課稅, 尚且設定銷售價格的起徵點,卻對不動產銷售不論價額高低,均將出賣人銷售不動產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一切費用,全額當作稅基,又將課徵稅率定在10%, 甚至15%,不論是稅基或稅率,對不動產交易所課徵之奢侈稅,早有逾越比例原則的過度嚴苛,具備「扼死稅」之全面通殺效應。從而,與其說奢侈稅「抑制」不動產市場的「投機交易」,還不如說此稅「全面扼殺」市場中不論高低價額之不動產「短期交易」行為,更為貼切。
自奢侈稅實施後,不動產交易數量急凍,實務上被課徵奢侈稅者,多屬不及知法令之人,而這些人絕不會犯同樣「錯誤」,蓋只要符合奢侈稅法中諸多的例外規定, 即可有效地免去稅負,此為奢侈稅雖於去年中開始實行,至今仍無法有效壓低不動產交易價格之主因。換言之,奢侈稅並無法達成立法者原欲「健全房市」的初衷。
正確的不動產課稅制度,理應回歸市價課稅,亦即以房屋土地實際的轉售價差作為稅捐客體,對出賣人課徵不動產交易所得稅。
由於物理性質使然,不動產交易所得應完全歸屬土地所有者,蓋房屋除非增改建,否則只有折舊,亦即價值漸減的問題,只有房屋所座落之基地,因具稀有財的特性,才享有增值空間。故而,實務上若欲課徵貨真價實的不動產交易所得稅,關鍵在於將土地增值稅的公告現值價差,改以實際轉售價差作為基準課稅。至於,實務上納稅義務人是否誠實申報,稅捐機關有無能力查價等問題,請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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