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柯格鐘】 2012.11.29 03: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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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自推出以來,多圍繞具時事性議題,包括證所稅與不動產交易課稅討論。自本周開始,分就「廣稅基、輕稅率、簡稅政」,討論我國稅捐法制之破漏洞,與稅改應有方向,期能扭轉近年來,數次稅捐立法或修法荒腔走板的亂象。在此謹就「廣稅基」予以說明。
稅基在學理上稱「稅捐基礎」(Tax Base),是「稅捐衡量基礎」之簡稱,為稅捐客體的數量化,屬稅捐法定構成要件之一。以所得稅為例,稅捐客體是所得,稅基即是所得額,只要乘上稅率,即 可算出所得稅額。從而,稅基不僅是現實上計算稅額之基礎,也是國家在制定稅法、分配國民彼此間稅負之時,最應注意的構成要件。
觀察人類經濟活動,在量能課稅原則指導下,現代稅捐大致可分成所得稅、財產稅、消費或交易稅等三大類。在我國,屬所得稅類之稅目,包括綜所稅、營所稅、遺 產稅、贈與稅、土增稅,與最低稅負制(AMT)的所得基本稅額;屬財產稅類,包括土地之田賦或地價稅、建築改良物之房屋稅、動力車輛的牌照稅;屬消費稅 類,包括一般消費稅之營業稅,特別消費稅的貨物稅、娛樂稅、菸酒稅;屬交易稅類,則有證交稅、期交稅、契稅、印花稅等。
在正確歸類各稅以後,即可檢討我國各稅,或同類稅目間,因稅基未能正確規範,或彼此銜接所產生的破漏洞。以綜所稅基為例,部分破漏洞,例如軍教免稅,已獲 填補,但多數問題,仍然未解。例如,甫經立法通過之證所稅,其實只是空殼虛名而已。又如,個人土地交易所得,因綜所免課、土增未實價課稅,依然存在高報酬 低稅負,未能有效課稅的現象。再以營所稅為例,立法者對企業提供範圍廣、項目多,且幾近常態化之稅捐優惠,造成國家稅收短缺問題。AMT雖緩解稅收不足現 象,卻也使稅法過度複雜,並殘存本即存在,缺乏有效監督、具累退效應、競爭不中立等問題。新舊問題交雜,遂使我國擴大稅基之稅改,困難重重。
又擴大稅基之立法,亦須實務配合,嚴謹執法才行。以營業稅為例,「性質特殊營業人」讓部分業者,不必提帳也無庸申報,僅以查定銷售額計稅,繳納實際遠低於 本應負擔的稅捐。又實務認定個人,每年售屋須達六間以上者,才需報繳營業稅。以房屋高單價與低流動之特性,我國實務認定售屋營業人的標準,顯得過於寬鬆。 實際上,個人作為獨資商號,售屋亦屬營業,報酬亦足供維持個人生計,本應報繳營業稅,實務既不當給予免繳,勢將連帶影響嗣後,相關所得稅的核課。不嚴謹的 實務,遂使既存法律中稅基之破漏洞更加擴大。從而,擴大稅基之立法與配套調整的實務作法,乃稅改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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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2/11/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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