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柯格鐘】 2012.12.06 10:35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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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擴大稅基,並輔以實務嚴謹執法,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無虞之後,立法者即應考慮適度調降所得稅率,尤其是綜所稅之累進稅率,用以減輕主要為薪資所得者,但也包括獨資或合夥營業人、執行業務者等,這些概稱「中產階級」在內之納稅人的稅捐負擔,此即為「輕稅率」。
實際上,進行「廣稅基」立法與實務嚴謹執法,固為稅改第一步,政府如欲有效推動政策,獲得普羅大眾民意的普遍支持,卻是至為關鍵。「廣稅基」在學理上最重 要,亦為施行「輕稅率」之財政基礎,但「輕稅率」卻是「廣稅基」能否獲政治支持的現實基礎,也是稅改讓人民「有感」的關鍵。因此,同時推動「廣稅基」與 「輕稅率」,應為稅改成功之必要條件。
稅率在學理上,與稅捐主體、客體及稅基同列,屬稅捐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稅率大致可分,固定比例與累進稅率兩種。目前我國各稅中,主要為所得稅類的稅目,包 括綜所稅、土增稅,及2009年以前的遺產稅與贈與稅,與財產稅類之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累進稅率在歷史上,與所得稅於19世紀初首登場,息息相關。至 今,各國凡課綜所稅者,稅率也多半配合採用累進稅率,可知兩者關係密切。
實際上,綜所稅與累進稅率係屬可分。在量能課稅原則下,綜所稅亦可採比例稅率,這也是我國部分所得稅目,例如2009年以後之遺產稅及贈與稅,雖由累進稅 率改採比例稅率,亦不違反本質屬所得稅的道理。累進稅率之學理基礎,無寧來自財富重分配思想,是我國及世界許多國家憲法中,明定社會國原則的具體實踐。
故而,改採比例稅率的遺產稅及贈與稅,學理上意味著,我國從今爾後在此類稅目中,不再具社會國原則的財富重分配思想,只是純粹實現量能課稅原則而已。實務 意義則是,勤勞工作之人,包括薪資所得者、獨立營業人或執行業務者,工作所獲所得,將被課以最高級距達40%的超額累進稅率。反之,富二代或嫁入豪門者, 只要能繼承或受贈財產,均只課10%的超低比例稅率。此種「稅改」不啻是在告訴人民,「找個好爸爸」勝過「找個好工作」,「嫁給有錢郎」好過自己「辛苦幾 十年」。
吾人當然瞭解,資本相對於勞動力具高度流動性,因此若我國對資本相關所得採取高稅負手段,勢將引發資本外流效應。從而,對資本利得或孳息所得,採取低於累 進稅率最高級距之比例稅率,以就源扣繳方式進行分離課稅者,或許是將來我國在競逐資本時,不可避免的立法趨勢。只是,環顧世界各國,類似我國目前對於部分 之資本利得,竟給予低至幾近零稅負待遇的立法,依然是「世所罕見」。箇中緣由,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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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2/12/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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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 稅改專欄/調降所得稅率 要讓人民有感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546810.shtml#ixzz2FlLo59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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