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制研究委員會
證券市場研究委員會
會計鑑識暨評價研究委員會
會員聯誼委員會
國際事務交流委員會
教育訓練推廣委員會
稅制稅務研究委員會
 
 
資訊分享 > 法務會計相關文章
稅改專欄/砍萬年稅單 加速救濟程序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2-12-13
【經濟日報╱柯格鐘】 2012.12.13 03:18 am
 
在推動「廣稅基」與「輕稅率」立法後,即應朝向「簡稅政」變革。一般理解「簡稅政」,係指稅捐稽徵程序之簡化,目的在降低徵納雙方在程序中所須負擔的稽徵成本與依從成本。惟實際上,除稽徵程序外,快速解決徵納爭議的救濟程序,亦屬我國「簡稅政」稅改的重點,以下分別說明。

就稽徵程序而言,我國實務訂有稅捐稽徵法。顧名思義,此法本應就各稅之徵收程序,設置統一性規定。此法規範內容,本應包括徵納雙方各自在稽徵程序中應盡之 義務:就主管機關方面,包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就有利納稅人事實一併注意,應遵守明確性原則、應遵守核課期間,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不得侵犯正當信賴、不 得溯及課稅與處罰等;納稅人方面,應盡包括辦理登記、設帳記帳、取證存證、申報繳納,配合詢問與調查等稽徵協力義務,與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包括推計課稅 以及責罰相當的制裁等。公平而合理的稅捐稽徵法,不僅是「簡稅政」之基礎,更有助於徵納雙方明白理解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共同遵守並相互監督,以體現法治國 原則下依法徵稅的精神。

然而,現況卻是,稅捐稽徵法之立法,不僅自始殘缺不全,且片面傾向有利主管機關「便宜」行事。立法者對納稅人違反協力義務之制裁,不僅散落各稅法作重疊規 範,且效果不一,部分制裁尤顯不合理苛刻。反之,對於本應拘束行政權行使之基本原則,未置任何規定,僅能藉由嗣後施行的行政程序法予以補充。又對於稽徵機 關「違法」實務,表現甚為「寬容」。即以課所得稅為例,稅法雖明定主管機關在納稅人申報後,應填具稅額通知書送達,俾便後者檢視申報有無錯誤。惟實際上, 稽徵機關多年來只在營所稅中遵守規定,至於綜所稅未嘗以書面進行通知,直至2011年,立法者還修法規定「得」以公告代替送達,竟未曾給予糾正。從而,立 法者應改正心態,使徵納雙方稽徵程序之義務,趨於公平合理,此為「簡稅政」的重點。

再就解決爭議程序而言,我國法就稅捐爭訟,設置包含復查、訴願,與兩審級之行政訴訟,共四階段的救濟程序。依性質分,復查與訴願均屬行政自我審查,功能重 疊,實無必要重複,應將兩者合一,以加速救濟。又兩審級之行政訴訟中,若事實審法院認原核課處分係屬違法,基於職權調查證據原則,受訴法院即應自行調查證 據、認定事實並自為裁判為妥,盡量避免發回原機關重為處分,才能防止納稅人重啟新一輪的救濟程序。此舉,一方面固為保護當事人之訴訟權,另一方面亦為避免 訴訟資源的浪費,排除實務上「萬年稅單」一再出現,有其必要。
 
(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2/12/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稅改專欄/砍萬年稅單 加速救濟程序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562831.shtml#ixzz2FlL2DAOX 
Power By udn.com 
回上頁
 
 資訊分享  
會員專區    
       
       
 
   
 
 
關於協會會務紀事活動花絮資訊分享友站連結加入協會連絡我們首頁
 
TEL:04-22585545 ‧ FAX:04-22585549 ‧統編:39717684
Email:farda0508@gmail.com
聯絡處:40756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238號23樓B3│會址:40041台中市中區臺灣大道一段501號4樓(三樂大樓)
版權所有 © 2012 - 2016 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
通通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間彰化網頁網站設,我們是一家專門設計客製化網頁的設計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有網頁設計,網站架設,網站維護,我們營業的區域有::彰化網頁設計:: 台中網頁設計:: 南投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