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柯格鐘】 2012.12.13 03:1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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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動「廣稅基」與「輕稅率」立法後,即應朝向「簡稅政」變革。一般理解「簡稅政」,係指稅捐稽徵程序之簡化,目的在降低徵納雙方在程序中所須負擔的稽徵成本與依從成本。惟實際上,除稽徵程序外,快速解決徵納爭議的救濟程序,亦屬我國「簡稅政」稅改的重點,以下分別說明。
就稽徵程序而言,我國實務訂有稅捐稽徵法。顧名思義,此法本應就各稅之徵收程序,設置統一性規定。此法規範內容,本應包括徵納雙方各自在稽徵程序中應盡之 義務:就主管機關方面,包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就有利納稅人事實一併注意,應遵守明確性原則、應遵守核課期間,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不得侵犯正當信賴、不 得溯及課稅與處罰等;納稅人方面,應盡包括辦理登記、設帳記帳、取證存證、申報繳納,配合詢問與調查等稽徵協力義務,與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包括推計課稅 以及責罰相當的制裁等。公平而合理的稅捐稽徵法,不僅是「簡稅政」之基礎,更有助於徵納雙方明白理解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共同遵守並相互監督,以體現法治國 原則下依法徵稅的精神。
然而,現況卻是,稅捐稽徵法之立法,不僅自始殘缺不全,且片面傾向有利主管機關「便宜」行事。立法者對納稅人違反協力義務之制裁,不僅散落各稅法作重疊規 範,且效果不一,部分制裁尤顯不合理苛刻。反之,對於本應拘束行政權行使之基本原則,未置任何規定,僅能藉由嗣後施行的行政程序法予以補充。又對於稽徵機 關「違法」實務,表現甚為「寬容」。即以課所得稅為例,稅法雖明定主管機關在納稅人申報後,應填具稅額通知書送達,俾便後者檢視申報有無錯誤。惟實際上, 稽徵機關多年來只在營所稅中遵守規定,至於綜所稅未嘗以書面進行通知,直至2011年,立法者還修法規定「得」以公告代替送達,竟未曾給予糾正。從而,立 法者應改正心態,使徵納雙方稽徵程序之義務,趨於公平合理,此為「簡稅政」的重點。
再就解決爭議程序而言,我國法就稅捐爭訟,設置包含復查、訴願,與兩審級之行政訴訟,共四階段的救濟程序。依性質分,復查與訴願均屬行政自我審查,功能重 疊,實無必要重複,應將兩者合一,以加速救濟。又兩審級之行政訴訟中,若事實審法院認原核課處分係屬違法,基於職權調查證據原則,受訴法院即應自行調查證 據、認定事實並自為裁判為妥,盡量避免發回原機關重為處分,才能防止納稅人重啟新一輪的救濟程序。此舉,一方面固為保護當事人之訴訟權,另一方面亦為避免 訴訟資源的浪費,排除實務上「萬年稅單」一再出現,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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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2/12/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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