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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專欄/免稅額 不應低於最低生活費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3-01-24
【經濟日報╱柯格鐘】 2013.01.24 08:26 am
 
夾在「三明治」世代中的中生代,每在過完新曆年,照例都得準備一筆資金,除舊曆年時要給老少一代紅包、全家的旅遊費用以外,較大開銷就屬接著而來,每年均須報繳的綜所稅。作為稅法研究者,個人每在報繳綜所稅時,不免感嘆免稅額與扣除額規定的不合理。藉此一隅,本周即先分析免稅額,下周則續針對扣除額規定,作進一步說明。

按所得稅法中免稅額之規定,學理上係為反映一個人在社會中,維繫生存的最低額度,亦即,能夠維持衣食溫飽的最低額度(生存最低需求)。一個人,無論是以勞動力、資本或兩者之結合投入市場,因此取得之經濟成果,在計算個人稅負能力時,除先以收入減去成本與必要費用(客觀淨值)以外,尚須減除維繫納稅人個人「生存最低需求」額度(主觀淨值),蓋因此一額度,是納稅人繼續活下去的根本,客觀上屬納稅人無法自由支配所得的範圍,國家財政無論如何困難,也不能任意對此徵稅,否則形同逼迫納稅人求死。從而,「生存最低需求」列為免稅額,不僅在體現多數文明國家「國民優先於國家」的觀念以外,在我國,主要仍在實踐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生存權應獲保障的基本意旨。

又若納稅人與其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例如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者,因納稅人依民法規定,須對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盡扶養義務,故對納稅人而言,現實上須支付之扶養費,性質上屬納稅人無法自由支配所得的範圍,對於受領扶養費用之一方而言,概念上雖仍屬其所獲所得(依純資產增加說),惟仍須將該所得先用以維繫個人的「生存最低需求」。從而,在納稅人申報家庭綜合所得稅時,將會同時申報減除納稅人自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扶養費用之形式),依人數計算的免稅額。

從以上說明可知,所得稅法中有關免稅額規定,絕非立法者好意的施惠措施,乃是基於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生存權的誡命,故無論是立法或行政機關皆有義務,應定期檢討並與時俱進調整免稅額,俾便切實反映當代社會中,維繫個人及家庭「生存最低需求」。稅法免稅額,尤不應使其低於社會救助法「最低生活費」,蓋若免稅額度過低,將形同懲罰納稅人,因其工作賺錢所能減除的免稅額,尚且不足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其又何必辛苦工作?反不如坐領低收入戶之社會救助金。以我國101年為例,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為每月14,794元,換算每年即有177,528元,但綜所稅之免稅額僅82,000元,為前述金額不到1/2比例。縱以台灣省為基準,101年最低生活費,經換算後為122,928元,仍比前述免稅額高1/3,足以說明我國免稅額度過低的客觀事實。
(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01/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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