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柯格鐘】 2013.01.31 09:25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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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上周說明所得稅法中免稅額,係為反應個人在社會中維持「生存最低需求」的額度。至於稅法上扣除額,究竟意義何在,宜予說明。
按我國所得稅法中扣除額規定,從法條體系來看,可分成一般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一般扣除額又可分成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從而,所謂扣除額,總計有三種類型。
從學理而言,標準扣除額係為反應個人,除維持「生存最低需求」以外,過著有「人性尊嚴生活」所需的費用。亦即,免稅額係維持個人及其家庭之衣食溫飽,乃維繫生理生存必要之最低水準,標準扣除額則是讓人過著有健康有文化,所謂具人性尊嚴生活的水準,蓋因人民工作賺取所得,不光只是為了維持溫飽而已,還要能讓自己與家人過著有尊嚴的生活。從而,計算個人應稅所得時,不能只以最低生活費為標準,而應考量納稅人過有尊嚴生活所需的必要費用。從而,在免稅額之外,另設標準扣除額規定。只是,何謂有尊嚴生活的必要費用,涉及抽象法律概念,數額多寡實際將由立法者,衡酌社會一般通念決定。
列舉扣除額規定,與上述標準扣除額併列,故學理上同樣認屬反應納稅人為維持自己與家人過著有尊嚴生活的標準。這項標準,顯然包含維持身心健康、滿足家庭居住需求的費用在內,蓋因法條訂定之列舉扣除額,包括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在內。實務上,若納稅人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其數額必然較標準扣除額為高,惟立法者亦採取一定方式,或要求納稅人須取得法定單據,或對其制定扣除額上限,藉以避免納稅人恣意主張減除,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認可的生活標準。至於,捐贈與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性質則應屬下述的特別扣除額。
所謂特別扣除額,意指納稅人之支出,係屬個人特別遭遇的事由。情形主要有三類,首先為個人遭遇屬一時性的所得減損,例如災害損失扣除額;其次,為個人必須支付之經常性費用,例如身心障礙扣除額;最後,則是立法者基於政策之稅捐優惠,以捐贈、儲蓄投資及大專教育學費扣除額最為典型。至於,財產交易損失與薪資所得扣除額,性質均屬客觀淨所得規定,理應放在所得稅法第14條,不應放在目前第17條的位置上。
最後說明,幼兒學前扣除額,立法者設定「排富」,根本是個錯誤,蓋因扶養幼兒,依其性質,屬個人必須支付的經常性費用,與扶養義務人究為窮人或富人均無關,亦即只要養育幼兒,即會產生費用,本應一律准許減除。又綜所稅率縱適用20%以上者,亦未必全是「富人」,多不過是中產階級之受薪者而已。此等錯誤立法,實應檢討改正。 |
(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01/31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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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稅改專欄/幼兒學前扣除額排富 沒道理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673511.shtml#ixzz2LsK0xp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