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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5 第一屆彰化論壇-土地登記之同一性研討會實施計畫

一、  計畫源起及目的:

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又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

 

實務上,法人登記之「同一性認定,涉及「權利主體的判斷;至於具體判斷基準,並無規定;經濟部函令及歷來行政法院判決,均以台灣光復後「株式會社」,未依「台灣省公司登記實施辦法」規定,在期限內「聲請登記或改正其登記」者為由,認為違反「同一性」;將「株式會社」視為不存在;該「實施辦法」從民國3533O日起,雖三度開放登記期限;惟台灣是到同年522日,才開始發行「臺幣,並到同年1128登記期日才公布「臺灣省公司商號申請提高固定資產估價辦法」;也就是可行的限,僅有第三度開放的「十天期限」。次月爆發二二八事件,動盪不安,「會社改制公司登記」的審查業務,完全停頓,直至民國386 3O日,才又重啓審查,也就是滯延兩年半;再加上同年615日發佈「新臺幣發行辦法」,將「舊台幣換成「新台幣,所有「株式會社」改制「公司」案,全要重新「折算調整資本額……,整個「改制過程一波三折,在法人更正登記「同一性」認定上,往往造成無限爭議。

 

9771日施行「地籍清理條例」後,將未依限改制登記的,「株式會社」視為合夥,惟清理結果,「會社土地權利人仍難以提出並完成登記;以致依「地籍清理條例」拍賣土地,提存法院十年後,拍賣土地款即可能收歸國有。

 

面對「轉型正義」,追求「以人為本的社會價值信仰,深入探討土地登記之同一性,爰邀請具有實務經驗行政主管與豐富學養的學者、地政業務從業人員進行溝通研討,從不同的思維角度,謀求解決方式。本研討會計二場 () 從憲法財產權保障,評「會社改制「公司的「同一性」、 ()土地更正登記「同一性之認知。

 

二、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

三、  協辦單位: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四、  贊助單位: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五、  參加人員:地政士公會、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本縣及臺中市、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人員等計180人。

六、  辦理日期:10531日(星期二)上午900-1210

七、  地點:本府第二辦公大樓9樓會議室。

 

八、 議程表:

項 目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報 到

0830-0900

報到

開幕式

0900-0920

主 持 人:蕭輔導(前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貴賓致詞:魏明谷縣長

          
貴賓致詞:蕭義明總裁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諮詢委員)

專題報告

0930-1130

 

 

 

 

 

 

 

主 持 人:蕭輔導(前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一)   從憲法財產權保障,評「會社」改制「公司」的「同一性」

報告人:李惠宗教授(中興大學法律所主任兼所長)

(二)   土地更正登記同一性之認知。

報告人:張燕燕專門委員(內政部地政司)

   

與談人:林民凱律師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秘書長、執業律師)

與談人:劉坤松處長(彰化縣政府地政處)

 

1130-1210

綜合討論

 

九、  參與本教育訓練課程公務人員核予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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