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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專欄/稅捐 有方法、有道理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3-09-12
    2013.09.12
【經濟日報柯格鐘】

說到稅捐或稅法,一般人甚至連法律人自己在內,都不太認為這屬於法律或法學研究的一環,直接聯想到的是與經濟學或會計學有關。

當然,經濟學歷來對於稅捐立法與稅捐政策之形成,具有無庸置疑的貢獻,此為客觀事實。又財務會計理論,對營利事業之資產、成本費用、損益、負債、股東權益的觀念及表述,直接間接影響營利事業應稅所得額計算,自亦具有關連。

問題是,僅將稅捐等同或認知其屬上述學科者,顯然是過於簡化稅捐作為國家分配人民負擔的複雜性,也太過輕忽稅捐法同時也是法體制一環的重要性。

所謂稅捐,是國家或地方團體,依財政目的法律規範,對所有滿足構成要件之人,所課徵無對價性的金錢給付。稅捐不僅是國家向人民伸手拿錢而已,在現代法治國家,這種金錢要的還必須有方法、有道理才行。所謂有方法,指的是國家必須依法課稅,稅捐立法與執行必須有實效;所謂有道理,指的是稅捐負擔應公平合理。自此,衍生出稅捐法的三個重要基本原則,分別是依法課稅、實用性原則,與最重要的量能課稅原則。

除上述基本原則外,稅法實務運用,自始至終都跟法律學專門,具有密切關連性。在依法課稅原則下,稅捐債務是否發生,所根據的是稅捐法明文或授權規定,不是主管機關單方面的認定或看法,而要正確適用稅捐法規定,除需運用法解釋方法解釋稅法規範以外,同時也須對規範前提之民商事法律關係,作成正確的事實認定與客觀評價,才能讓整個涵攝適用的過程與結果均正確,得到正確的稅額。

接下來,每個階段要完成之行為,整個都與國家行政法制有關,從其核定稅款、發單課徵、或裁罰、或送行政執行,常需稅務公務員與納稅人及其代理人兩方,針對各稅法之規定,與包括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在內等法規範,作整體性考察與解釋,這些都是非常複雜且又高度法律專業的處理。遑論徵納雙方一旦意見不同,進入稅捐爭訟程序,所適用的主要是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進入稅捐刑事犯程序,適用的則主要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這也是為何在歐美先進國家,稅捐事務參與者本身多屬法律背景,或至少有法律背景者共同參與的主因。

 

我國向來缺少法律人參與稅捐立法與稅捐事務,是因法律人在其專業養成與就職後的教育訓練中,甚少出現稅捐法律專業課程的緣故。欣聞考試院通過自民國104年起律師國考將加考財稅法,希望從此可為我國培養稅捐法律的專業人才。

(作者是成大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9-12/經濟日報/A22/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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