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旨 |
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條次及內容 |
第一章 總則 |
本會名稱 |
第1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宗旨 |
第2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整合財務會計暨財經法律領域之理論與實務,促進法務會計發展為宗旨。 |
本會組織區域 |
第3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 |
第4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本會任務 |
第5條:本會之任務為:
一、建立法務會計資訊交流平台。
二、舉辦法務會計演講會或研討會。
三、辦理法務會計相關能力之認證。
四、受理法律鑑定或提供法律意見書。
五、出版法務會計相關刊物。
六、舉辦兩岸文教與商業交流之活動。
七、其它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 |
主管機關 |
第6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會員 |
會員種類 |
第7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
個人會員 |
第8條: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者,由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若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社會人士,經本會會員二人或理事一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僅繳入會費;免繳常年會費。 |
團體會員 |
第9條:凡國內公、民營機構團體,贊同本會之宗旨,由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依本章程規定,指派代表一至四人行使會員權利。 |
會員權利 |
第10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優惠購買本會出版之刊物。
三、優惠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
會員義務 |
第11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按期繳納會費。 |
會員懲戒 |
第12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會員出會 |
第13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二、死亡。 |
會員復會 |
第14條: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
會員大會及職權 |
第15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會員代表數額、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理、監事會名額及選任 |
第 16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 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理事會職權 |
第17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並編製年度決算報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常務理事選任及理事長選任 |
第 18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二人為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監事會職權 |
第19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常務監事選任 |
第20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理、監事任期 |
第21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理、監事解任事由 |
第22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事務人員聘免 |
第 23條:本會因業務需要,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工作人員人數、 類別及權責,則由理事會另定之。工作人員人選由秘書長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相關人員之聘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之解聘,應報主管機關備 查。 |
內部作業組織 |
第24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定,變更時亦同。 |
名譽理事、顧問 |
第25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會議 |
會員大會召集規定 |
第 26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之。 |
會員委託出席 |
第27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 |
第28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之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理、監事會議召集 |
第29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分別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
決議方法 |
第30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會議應有過半數理、監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理事或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第五章 經費 |
本會經費來源 |
第31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之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永久會員之個人會員新臺幣伍仟元及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均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之個人及團體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永久會員之個人及團體會員免繳常年會費。凡於6月30日以前入會者,常年會費以全額計費; 7月1日以後加入,常年會費以半價計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會計年度 |
第32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編造會計表冊 |
第33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惟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理事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並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惟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得先報主管機關。 |
剩餘財產歸屬 |
第34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實施細則 |
章程修正 |
第35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章程修改之程序 |
第36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政府主管機關備案
後施行之,其修正亦同。 |
章程備案 |
第37條:本章程經本會101年03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1年05月08台內社字第1010166294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