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內容: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令公布,並定於公布後一年施行。納保法第七條規定除重申了租稅規避的定義外,更明文於同條第8項規定對於租稅規避者,除加計滯納金及利息外,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因此,如何正確區分節稅、租稅規避、租稅逃漏之差異,就成為了一個重要的課題。
另配合全球反避稅的國際趨勢,我國除通則性的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作為個案租稅規避行為調整之基礎外,更明訂了諸多反避稅的個別防杜條款,包括受控制外國公司與實質營運處所等規定,影響跨境交易的租稅核課及歸屬甚為顯著。在全球反避稅措施、CRS的標準申報機制與國際間政府租稅資訊交換浪潮下,過往常見的交易安排,很可能在資訊充分揭露的情況下,被判定涉嫌租稅之規避,甚至被認定為租稅的逃漏,進而產生補稅、處罰鍰、甚至刑事處罰之結果。因此,不可不慎重的瞭解相關規範內容,與其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
同時,透過這些的反避稅規範的落實,期望能大幅提升我國稅捐稽徵實務的法律可預見性,提升稅捐稽徵執法的穩定性,由徵納雙方一起打造一個安全且富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
Ø 稅捐規避行為之意義:與節稅、逃漏稅行為的差異
Ø 稅捐規避行為之類型與反避稅規範
Ø 稅捐規避與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法律效果
Ø 稅捐規避行為之案例與判斷依據的說明
活動花絮(點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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