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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專欄/健全房市,少不了奢侈稅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成大教授柯格鐘撰稿
出版日期:2012.09.20

【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等】
 

台灣政壇今春以來朝野最大分歧之一,有關「是否」及「如何」課徵證所稅爭議,終在7月底由立法院加開臨時會,在執政黨動員、在野黨抗議情況下,通過復徵。財政部在法案通過後指出,政府此次課徵證所稅,係務實的本於「先求有、再求好」策略,法案內容已適度兼顧各界反應,相信大家均可接受。惟真相是否如此?有待時間檢驗。

本次復徵證所稅,自明年起適用,前兩年之個人證所稅,係採設算所得與核實課稅兩制併列。若選設算課稅,即以股價指數達特定數為基準,超過後即對納稅人每次賣出之金額乘固定比例課徵證所稅, 股價指數每達高一級基準點時,課徵稅率隨之加高。反之,若選擇或依法應適用核實課稅者,原則上以賣出股票特定股數以上為基準,就其獲利徵稅,但長期持股適 用優惠稅率。兩年後,個人設算制廢止,核實課稅則新增適用對象,就當年度出售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課稅。在法人部分,維持以最低稅負制課稅,扣除額降為 50萬元,徵收率則調高為12%至15%,長期持股亦同樣適用優惠。

所謂「設算」意味「擬制」,並非「真正」所得。個人設算所得課稅,乃將 客觀上毫無關連性之台股股價指數,與個人證交所得及課徵稅率作連結,不僅欠缺說理邏輯亦無正當性可言。此制以股票賣出金額為稅基,交易者不問有無獲利均應 繳稅,性質上屬交易稅,毫無所得稅該有之「有所得才課稅」基本精神。因此,通過復徵之證所稅,形同在既有之證交稅外變相加稅。又個人核實課稅制,因課稅門檻不低,現實上惟少數大戶才合於標準,若大戶再借用人頭,或成立公司以買賣股票,藉此分散交易所得,現實上恐不易查核,即難達成預期稅收效果。至於法人課稅部分,降低扣除額及調高稅率,固增加法人證所稅收,惟此屬民國95年實施最低稅負制之效果延伸,非此次復徵證所稅才起的作用。

本次復徵證所稅,歷經業者上街抗爭、台股恐懼下跌、前財政部長還為此下台,耗費國家社會許多成本的法案,惟換來的卻是,毫無所得稅精神的設算課稅制,極難課到稅的核實課稅制,以及最低稅負制下原就存在的法人證所稅。本次復徵證所稅,因此可說「假務實之名、行架空之實」,所謂「有」不是「有」,所謂「好」根本不存在。這樣的證所稅,很難達到稅改「公平正義、量能課稅」目標。時間終將告訴吾人,立法院今日所通過之證所稅案,只是鬧劇一場。

(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成大教授柯格鐘撰稿)
【2012-09-13/經濟日報/A23版/產業焦點.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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