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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專欄/合計所得加重稅負 違憲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柯格鐘
出版日期:2013.02.28
【經濟日報╱柯格鐘】 2013.02.28 03:12 am
 
周本文提到強制合併申報的不妥,本周繼續討論合併計算所得與合併繳納稅額的問題點。
合併計算所得,依據我國實務的作法,是將所有共同申報稅捐之人,因為經濟活動所獲得的全部所得,除配偶個人所獲之薪資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算稅負以外,全部計入納稅人個人應申報的所得額當中,如有應減除事項,亦統一自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中減除。
然而,本來應該是「數個人」之所得,在我國進行合併申報程序後,竟然變成只有納稅人「一個人」的所得。有論者強調,這正是基於家戶課稅制精神,忠實反映家計單位的節省效應。實際上,此種說法根本錯誤理解家戶課稅制,蓋採用家戶課稅制時,吾人並不得忽略「一個」家戶內存在「數個」課稅主體,包括納稅人自己、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一個家戶內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本文先前曾提過的「均分均乘制」,才是最適切表現家戶課稅制精神的稅制。我國稅法規定與實務作法,只是說明其程序法實體法不分,違反程序法不得破壞實體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而已。
再者,由於除配偶之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以外,無論是配偶之其他類型所得,或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合併申報親屬的各種類型所得,均須合併申報為納稅人個人的所得,在綜所稅為累進稅率的前提下,納稅人稅捐負擔之加重,乃必然存在的道理。這也是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696號解釋中,宣告上開規定違憲的理由。
實際上,上開規定對於夫妻都是事業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的人而言,極其容易規避,輕易就可達到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目的。蓋夫妻之間只要以僱傭方式,實質上仍可共同經營事業或執業,卻又能同時達到獲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目的。一個如此容易被規避的法條,又怎能有任何實際規範的效果?會被真正適用合併計稅而加重稅負的人,大概只剩不同之執行業務者間,或奉公守法的「傻瓜」而已(所謂笨蛋稅效應)。這或許也是上開違憲規定在台灣能維持甚久,無人去訴訟挑戰的原因吧。
最後說明,合併繳納稅捐,等同他人應盡之稅捐義務,轉嫁由納稅人負擔。由於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須先完納稅額,才能完成稅捐申報程序,故納稅人在繳稅前,現實上必然要先與配偶及共同申報之親屬,達成內部間負擔稅額的協議,才能順利完成整個申報。問題在於,配偶或其他親屬若有隱瞞所得,最後被責令補稅或甚至遭罰者,仍將會是納稅人本人。
納稅人縱使作事後求償,亦未必有成果,形同要為他人短漏稅行為,負連帶受罰的自己責任。此種行為責任主體分之規定,並不合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應予修正。
(本文由成大教授撰稿,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02/28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稅改專欄/合計所得加重稅負 違憲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726079.shtml#ixzz2Nyx1B9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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