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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焦點.稅務法務/量能課稅的真諦
作者譯者:經濟日報/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成大教授柯格鐘撰稿
出版日期:2012.10.18
【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
馬總統曾提過稅改目標「公平正義、量能課稅」的八字真言。先前曾討論國家課稅應追求公平正義,但何謂「量能課稅」?復徵證所稅是否與量能課稅相關?此為癥結核心,必須說明。
量能課稅,顧名思義指「衡量」納稅人之「稅捐負擔能力」而「課稅」的意思。所謂稅捐負擔能力,儘管抽象,如何衡量,在學界早已發展一些指標,包括所得、財 產、消費或交易,因此實務上就存在各自對應的所得稅、財產稅、消費稅或交易稅等稅目。如仔細觀察上述量能之指標,會發現這是人類經濟活動中,產生現金流 動,使活動參與者因此具備稅捐(現金)支付能力的三個階段。
詳言之,所得為顯性的量能指標,最能彰顯納稅人之稅捐負擔能力;消費則是隱性指 標,負擔能力隱藏在消費者之消費行為中,惟現代國家基於實用性,均將消費稅轉以營業稅形式課徵,消費稅便成為營業稅;財產相對於前兩者,屬於虛擬指標,亦 即假設財產擁有者,縱不工作,依靠財產仍有負擔能力。
但虛擬終非實際,財產稅因此在現代稅法學中,存在課稅正當性之爭議;交易稅則屬消費稅 的變體,亦即當課稅客體在現實上無法消費,此時轉向對交易之行為徵稅,因此產生交易稅的概念。但交易稅仍與消費稅不同,作為費用稅,交易稅之課徵僅能反映 交易行為所帶來的行政成本,且交易稅率不宜過高,否則將有害市場在供需法則下,倚賴交易行為而建立之貨暢其流、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率。
正常法 治國家,不論歐美日,稅捐收入多倚賴所得稅與消費稅(營業稅),兩者相輔相成,為國家最重要稅源。正常法治國家,有所得就課稅,有虧損即准許減除,是再簡 單不過道理。但在台灣,所得稅制最大破漏洞,就在土地交易及證券交易所得,既不納入綜所稅基課稅,實際又欠缺有效課稅規範。土增稅係以公告現值,非以市價 為準,每年才調一次,故在台灣炒作房地產者,報酬極高,稅負卻極微,直接造成房地產投機交易盛行,而普通百姓則苦於一屋難求的高房價。股市中翻雲覆雨累積 巨富者,簡單繳納千分之三證交稅,即可免去一切稅負,而菜籃族股民縱含淚殺出,卻還得忍痛繳高額證交稅。
這樣不公不義的稅制,竟還有人為其 辯護,指現況不宜課證所稅,指證交稅可取代證所稅。其實,明眼人都知,交易稅完全與所得稅不同,反對者也都明知,根本沒有任何時機,才適當課證所稅,所謂 現況不宜,暗指的是永遠不宜。是以,台灣如不能課徵貨真價實的土地交易所得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恐怕馬總統說的「量能課稅」,甚至「公平正義」,都只是空 談爾。
(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成大教授柯格鐘撰稿)
【2012-10-18/經濟日報/A20版/產業焦點.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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